因政策原因未過戶 購房者可排除強制執(zhí)行
2021-09-17 12:03:04
來源:法制周報 | 編輯:李林俊 | 作者:李鈺婷 袁斯潮 | 點擊量:13470
法制周報訊(通訊員 李鈺婷 袁斯潮)危某有一套100平米的經濟適用房。2018年1月,危某因缺資金周轉,有出售該房屋想法。郭某與危某通過居間方岳陽某房地產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危某將房屋以46.8萬元的價格出售給郭某,簽訂協(xié)議之日支付2萬元,今年1月 7日交付房屋和支付房款39.8萬元,余款5萬元在今年11月即房產證滿5年的過戶當天支付。
協(xié)議簽訂后,郭某于當日向危某支付房款2萬元,危某向其出具收據。2018年1月11日,郭某支付房款39.8萬元。危某于該日出具收據,確認已收到郭某的購房款合計41.8萬元。郭某于合同簽訂當日從危某處取得鑰匙,并對房屋進行了部分裝修改造,入住已經三年半了。
2018年4月,危某因欠他人債務,被訴至法院。危某名下已出售給郭某的房屋因危某與他人的債務糾紛被法院查封,后進入執(zhí)行程序,該房屋面臨評估拍賣。此時,郭某認為該房屋雖登記在危某名下,但早在2018年就已經出售給自己,遂向法院提出查封異議,要求解封對該房屋的查封、凍結。后又提出執(zhí)行異議之訴,要求確認其系房屋所有權人,排除強制執(zhí)行。
法院認為,郭某、危某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在查封前郭某即已占有房屋,且已付絕大部分房款。因經濟適用房要求距首次辦證滿5年才符合過戶條件,郭某與危某未辦理過戶手續(xù),不是郭某拒不支付房款、不履行合同等義務等自身原因所致。因此法院支持郭某的訴求,郭某對該房屋具有合理的期待利益,可以排除強制執(zhí)行,不得執(zhí)行郭某購買的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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