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 通訊員 劉彥希
采購裝修材料卻遲遲未結清貨款,賣方訴至法院索要欠款及利息,買方卻辯稱價格虛高、貨物有質量問題,該買賣合同糾紛如何判決?請看本期案例!
被告李某計劃開辦一家餐飲店,于是聘請被告周某負責餐飲店的設計及施工管理。2024年12月,李某、周某一同前往某板材銷售門店,與該店老板陳某口頭約定了部分裝修材料的訂貨事宜,但雙方既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又未對貨物價格進行約定。2025年3月至4月期間,李某、周某通過微信群讓板材店的老板陳某送貨上門裝修所需的材料,貨物由周某或其委托的其他裝修人員進行核對簽收,但每次簽收均未在送貨單上進行簽字確認,期間雙方也從未對材料的價格進行明確約定。
2025年4月5日,雙方經現(xiàn)場結算,設計師周某在結算單上簽名并注明“實付28800元”,李某則補充注明“餐廳充會員1800元,未付27000元,8月1日前付清”,但李某未在該結算單上簽名。付款期限屆滿后,李某以部分板材存在脫膠變形質量問題,且貨物價格虛假偏高為由拒絕付款,某板材銷售店遂訴至法院,要求李某、周某支付拖欠的貨款及利息。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原告某板材銷售店與被告李某之間雖然未簽訂書面的買賣合同,但原告提交的《送貨單》、《結算單》、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證實雙方成立了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被告李某雖然未在《結算單》上進行簽名,但其指示員工周某在該《結算單》上簽名確認并且李某本人在該《結算單》右下角處手寫載明“餐廳充會員1,800元,未付27,000元,8月1日前付清”的行為,可以證實被告李某對尚欠原告貨款27,000元的事實予以認可。被告李某至今未按照約定的付款期限履行付款義務,已構成違約,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支付貨款28,8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支持27,000元。
綜合考慮在本案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案涉貨物單價大部分由原告單方確定,且原告向被告李某提供的木板在裝修后幾個月就出現(xiàn)變形、脫膠的質量瑕疵,本院根據(jù)公平原則并合理評估損失大小,酌定核減15%的貨款,即被告李某應向原告支付尚欠貨款22,950元(27,000元×85%);另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1,382元,考慮到案涉貨物存在質量瑕疵,原告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故對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周某作為被告李某聘請的設計師,按照被告李某的指示代為簽收貨物,系履行職務行為,被告周某無須對案涉貨款承擔支付責任。
買賣合同是社會生活中最常見的交易方式。書面合同是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依據(jù),建議交易雙方盡量簽訂書面協(xié)議,明確貨物單價、質量標準、付款期限等關鍵條款,避免后續(xù)產生爭議。同時,賣方應保證貨物質量符合約定,買方應按約履行付款義務,出現(xiàn)爭議時秉持誠信原則協(xié)商解決,若存在質量瑕疵等問題,應及時留存證據(jù),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共同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交易環(huán)境。
責編:劉建軍
來源:湖南法治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