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張慧)大家或許都有過從網絡購物平臺購買藥品的經歷,網絡藥店憑操作便捷性及選擇豐富性已然成了人們購藥的重要渠道之一。不知大家在線上選購藥品時,是否留意過網絡藥店的經營資質?是否會有這樣一個疑問:為什么各家藥店的同一款藥品價格不一,甚至相差較為懸殊?
答案或許就藏在赫山區(qū)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兩起網絡銷售假藥案中。
2022年底至2024年2月期間,被告人陳某隆在無藥品生產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從網友處購進肚臍貼,并在網上聯系他人仿制某某藥業(yè)集團公司的某肚臍貼藥品包裝,在家中進行封裝后,通過名下某網絡購物平臺店鋪進行零售,同時批發(fā)給同樣無藥品經營許可的親屬吳某華、吳某凱銷售。吳某華的三個妹妹以同樣的方式,通過吳某華從陳某隆處購進某肚臍貼藥品并銷售。陳某隆共計生產約3.5萬盒某肚臍貼藥品,銷售金額約18萬元,獲利約2萬元。其5名親屬銷售金額共17萬余元,獲利約3.645萬元。
網絡制售假藥案往往具有隱蔽性強、跨區(qū)域廣、取證難度大等特點,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面臨著認定難、協作難、治理難等問題。而司法實踐中對于具體案件“假藥”的認定是否需要進行成分鑒定也存在一定分歧意見。赫山區(qū)人民檢察院強化引導偵查機關偵查取證,夯實犯罪證據鏈條基礎;主動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聽取專家意見,明確定性證據標準;積極與審判機關溝通論證藥品成分鑒定問題,就起訴意見達成共識。
經依法審查,赫山區(qū)檢察院將陳某隆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吳某華、吳某凱等6人以銷售假藥罪訴至區(qū)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區(qū)人民法院認定,陳某隆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十八萬;吳某華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十二萬;吳某凱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六萬。按照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吳某華三個妹妹作出從寬處理,其中兩人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二萬,一人作相對不訴處理。
檢察官提醒:
大家在網上購買藥品時,請關注兩個資質:一是網絡藥店是否持有《藥品經營許可證》,通常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會予以公示;二是藥品資質,所購買藥品是否取得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核發(fā)的《藥品注冊證書》。如發(fā)現無資質網售藥品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可及時向所在地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反饋。
藥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赫山區(qū)人民檢察院將持續(xù)加強藥品安全法律監(jiān)督,嚴厲打擊藥品網絡銷售違法違規(guī)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用藥安全。
責編:楊紹銀
一審:楊紹銀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